东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东计生委字[2003]第 24 号
东城区实施“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具体办法
各街道计生办、区属各局、处、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东城区实施“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具体办法》。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2、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发给。
4、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
5、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个人委托存档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发给。
①2003年9月1日后,各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辖区个人委托存档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②个人委托存档者,应当持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出具的记载本年度具体存档期限的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光荣证》、《光荣证》申请书、户口本,按规定时间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本人当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③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查验当事人的各种相关证明,重点查验当事人本年度实际委托存档期限(月数)和户籍在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者,应按规定时间发放;
④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采取按年度发放的方法,即在每年12月1日——25日,发放本年度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人委托存档者,发放标准为:每人5元/月;
⑤逾期未领取的,不予补发。
⑥个人委托存档者,委托存档关系变更、户口迁入(迁出)、离婚(丧偶)后再婚的,当月应计算发放月份。;
6、无业(个体)和个人委托存档者死亡的,奖励费在其死亡后下月停发。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办法:
1、此项奖励费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相同。
2、发放程序:
①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贡献第二个子女生育规划申请表》。
②由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③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申请人相关材料,报区计生委批准。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单位应即时予以发放。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此项奖励费的发放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
3、有工作单位的,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本人工作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4、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5、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有单位存档的人员,应持《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户口本》到本人委托单位,经查验合格后领取。
6、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婚育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领取人因各种情况将《光荣证》丢失的,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①《光荣证》丢失的,不予补办。
领取人的档案中,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的,可以将《申请书》复印并由该档案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人事(劳资)公章。
领取人原工作单位有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意见并加盖人事(劳资)公章。
②对原工作单位改制,破产倒闭,或原单位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或领取人变换多家工作单位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等情况,可由领取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家庭的证明并盖章,发放单位应予以发放。
③无业(个体)的,根据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记录认定。户口迁移的,应当由现户籍街道计生办核实,未办理《光荣证》的不予发放。
2、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的,对2003年9月1日后迁入的发放对象,在查验领取人出示的规定材料时,领取人同时出示迁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未领取一次性奖励的证明。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认定标准: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三)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的领取:
①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向户籍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其《光荣证》、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②区鉴定组在30日内,根据区指定医院所出具的评残诊断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由组长签字并加盖鉴定组公章;
③区审批小组根据鉴定组意见和评残证明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及时发放;
2、独生子女死亡的,对其父母经济帮助的领取:
①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向户籍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其《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②区审批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及时发放。
3、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10、资金渠道问题,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11、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东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